通報標題:日本擬修訂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
通報日期:2022年12月2日
通報背景:
日本厚生勞動省根據《食品衛(wèi)生法》第13條第3項的規(guī)定,當厚生勞動大臣在聽取藥事·食品衛(wèi)生審議會意見的基礎上針對農藥或獸藥制定了殘留限量標準時,農獸藥殘留限量超標的食品一律不得用于銷售、進口等。
《食品、添加劑等的規(guī)格標準》是基于《食品衛(wèi)生法》制定的一部綜合性食品法典,該標準的食品通用成分規(guī)格部分規(guī)定了食品中農獸藥的殘留限量標準,日本主要是通過發(fā)布《食品、添加劑等的規(guī)格標準》修改單的形式,對日本的農獸藥殘留限量進行修訂。
本次通報是基于日本《食品、添加劑的成分規(guī)格》的修改草案,擬修訂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
評議意見:
中國政府感謝日本履行WTO透明度義務,給予其他WTO成員評議G/SPS/N/JPN/1154通報的機會,中方經過認真研究,愿就日本G/SPS/N/JPN/1154通報提出評議意見,請日本對中方的評議意見予以考慮。中方評議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有關協(xié)調一致的問題
日本通報文件中擬修訂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為0.2ppm,經研究比對,目前CAC未設定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殘留限量要求,主流組織歐盟設定了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殘留限量要求為0.7mg/kg。綜上所述本次日本擬修訂的吡唑萘菌胺在部分產品中的殘留限量標準嚴于CAC、歐盟的標準,勢必會造成貿易壁壘。建議日本根據WTO協(xié)調一致原則,重新考量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殘留限量要求。
(二)最少貿易限制原則
日方此次擬修訂的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將會對其他國家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及不發(fā)達國家對加出口形成較大的貿易壁壘,與WTO“最小貿易限制原則”相違背,建議加方重新考量制訂該限量的必要性。
應對措施
此次日方擬制訂擬修訂的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且限量要求嚴于CAC、歐盟執(zhí)行的標準。出口的枇杷等初級產品應符合日本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的要求,同時在日本針對未制定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加工食品,應確保其使用的原料符合日本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制定了唑萘菌胺在核果類中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比日本擬制定的標準寬松,因此我國在農作物種植枇杷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唑萘菌胺的使用,盡量降低農藥使用量,確保原料符合日本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的要求,同時,建議企業(yè)及時關注日本法規(guī)標準更新動態(tài),以便及時采取出口應對措施,確保產品順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