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G/SPS/N/UKR/149號通報
發(fā)布時間:2021-08-23 來源: 瀏覽量:
中國政府感謝烏克蘭履行WTO透明度義務,給予其他WTO成員評議G/SPS/N/UKR/149通報的機會,中方經(jīng)過認真研究,愿就烏克蘭G/SPS/N/UKR/149通報提出評議意見,請烏克蘭對中方的評議意見予以考慮。中方評議意見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一)烏方評議文件附件1中,每種營養(yǎng)價值聲稱都可以采用另一種相似表述,即“另一種可能對消費者具有相同意義的聲稱”,請烏方明確一下,什么樣的營養(yǎng)價值聲稱是“具有相同意義的聲稱”,建議可以給出一些示例輔助理解。 (二)烏方評議文件附件1中第3項 “無熱量食品”營養(yǎng)價值聲稱“食品為無熱量食品的聲稱和另一種可能對消費者具有相同意義的聲稱,只有當每100毫升食品熱量不超過4千卡(17千焦)的情況下,才可說明這一點?!保渲小爸挥挟斆?00毫升食品熱量不超過4千卡(17千焦)的情況下,才可說明這一點?!笔欠褚馕吨挥幸后w食品才能使用該聲稱?若其他食品也可以使用該聲稱,請烏方給出具體的換算說明。 (三)烏方評議文件附件1中第11項至第14項有關“鹽/鈉”的幾種聲稱中,“鹽”是否意味著可以使用鹽替代品氯化鎂等?具體可以使用哪些“鹽”,請烏方給出說明。 (四)烏方評議文件附件1中第19項“食品為維生素和/或礦物質來源的聲稱和另一種可能對消費者具有相同意義的聲稱,只有在食品中含有大量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情況下,才可說明這一點。”,其中“大量”依據(jù)什么判斷指標,多少可以算大量?請烏方進一步明確。